【业内】【保险论坛】国外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发展对我国的借鉴

2014年11月24日 张杰 | 字体大小 | |繁體|

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是指非传统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与保险公司官网销售不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自身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它们通过自己网站提供尽可能多的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来供消费者比较、做出购买决定、直至最终完成保险交易。同时,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既可以通过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获取收入,也可以通过为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获取收入。产品丰富、立场中立、盈利模式多样使得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成为国外主流的保险电子商务模式,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外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发展

(一)美国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发展

美国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建立较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涌现出以Insweb、eHealth为代表的众多保险电子商务专业网站,它们为消费者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便于消费者比较。Insweb最突出的是汽车保险,2005年就有超过100万人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汽车险的报价服务。eHealth则销售健康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全美国的健康保险公司已超过160家,通过互联网平台代理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超过7000种。该网站具备易用性良好的保险需求测算工具,可与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数据传递,使投保申请的审批流程变得更加简洁和高效。

(二)英国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发展

在欧洲,英国的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最为发达。以2001年在英国成立的Screentrade为例,其成立之初就实现了7家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的报价与代售。业务开展初期,用户数量更是以每月70%的速度递增。

目前国外保险电子商务涵盖的服务内容很多,保险产品信息咨询、询价谈判、在线交易、争议解决、赔付等业务环节均已纳入其经营活动之中;产品线方面,包含健康险、年金在内的新保险品种也逐步实现了网络化销售,极大地丰富了在线保险产品市场。此外,部分保险企业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活动的同时,还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料收集、统计分析和客户关系管理等,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三)中国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兴起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已经从导入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市场发展异常活跃。主要发展出两类互联网保险平台:

一类是以淘宝、苏宁、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电商凭借其庞大的客户访问流量经营意外险、车险等简单型险种。同时,也与保险公司共同挖掘互联网数据,开发出类似退货运费险等新产品。

另一类是以慧择网、中民网为代表的专业保险销售网站,这类网站专职销售保险,虽然没有电商庞大的客户流量,但是凭借更为专业的保险领域知识技能,可以对多家保险公司的复杂型产品进行比较推荐,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产品,也使得平台用户得到了快速积累。

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比较优势

(一)拓宽了保险服务的时间和空间。运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离开固定的营业场所,保险消费者无需专程到保险公司或中介的营业厅去买保险产品,只需一台电脑就可以完成投保过程。而且不仅仅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包括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保险公司与科研机构之间都可以通过网络相互联结,把各自的信息、知识等资源转化成共有要素。

(二)可以公正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没有自己的保险产品,这就使它们与保险公司仅仅推荐自己的产品不同。它们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为消费者提供做出比较的机会和方法,从而使消费者能够以最优的价格得到最合适的保险产品,在这个过程中它们还可以树立一种公正的态度,真正使消费者感到网站是为消费者服务的。

(三)降低了保险业务的交易费用。科斯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依据这个定义,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出现实现了以费用较低的网络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从而决定性地降低了保险业务的交易费用。从信息方面分析:首先,信息可以极大地节约包括物质、能源、人力资源和资本在内的社会财富,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加快了资金周转;其次,信息虽然成本很高但其再生产的成本却极低,信息产品只要被存储起来,实际上几乎可以零成本地被无限次地再生产和使用;最后,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和分析等一系列纷繁复杂的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可以大大节约人力资源和资金费用。从网络角度分析:首先,网络使信息实现了充分的共享,使其得以最大限度地进行再生产;其次,网络的发展可以部分消除信息不完全现象,提高市场交易中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公平性,防止信息优势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外部层面

1.市场接受程度不高。当前消费者首选的还是传统投保渠道,仅有少部分年轻人群能够很快接受并使用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这种情况一方面来自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性的担忧,另一方面是还没有对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起信任。消费者的习惯只能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而逐步做出改变。

2.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保险经营,尤其是第三方的平台,牵涉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一整套的法律框架来规范具体行为,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规,但总体来看,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跨国家、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方面仍然较为薄弱。

3.缺乏数据标准规范。目前保险行业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信息描述及数据接口规范标准尚不完备,导致各网络平台解释保险产品的准确性参差不齐,还影响了各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的数据对接及交换效率。

(二)内部层面

1.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虽然近期保险公司也开发了一些吸引眼球的“赏月险”、“单身险”,但真正贴合消费者实际需要的产品少,甚至开发出违背保险原理的“雾霾险”在网络销售。另外,由于网络形式展示保险产品信息不能够做到对保险产品内容的详尽描述和保单条款的通俗化解释,使得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判断,过多地依赖个人知识水平和能力。

2.保险产品上受制于保险公司。由于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本身不从事保险产品的生产,仅仅作为一种销售中介,它必然在保险产品上受到保险公司的制约。首先,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能否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态度,即使只提供其产品介绍也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允许。其次,保险产品的质量和相应的服务水平取决于保险公司,如果其提供的保险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需要,甚至出现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则不但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也会损害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声誉。

3.早期营销费用较高。由于网上保险的消费群体还不够大,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前期为了吸引保险消费者,建立自己的品牌和信誉,必须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网站宣传等营销活动。高昂的营销成本有可能使网上保险在前期投入较高。

4.缺乏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一是既懂保险又懂电子商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数量较少。二是人才质量不高。保险电子商务岗,多数人员是技术出身,不熟悉保险市场及保险产品的开发和管理,难以在推动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线上销售与线下服务不能有效衔接。虽然保险业跑步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但是核保、核赔等环节仍然停留在线下操作,一旦服务时间、人员配备、网点分布跟不上,就会极大影响保险的服务体验。

6.隐私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有待加强。目前保险公司除了应用安全数据传输协议等常见保护办法,再无针对性的特殊性处理和技术创新。当遇到突发故障等不可抗力的灾难发生时,保单信息的丢失将会为保险公司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四、对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发展的借鉴

(一)重视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网络外部性

所谓网络外部性是指,一边终端用户的规模会显著影响另一边终端用户使用该平台的效用或价值。例如,保险公司希望为那些用户已经超过一定数量的第三方保险平台(如淘宝、京东)提供产品和服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一个足够大的顾客群才能够收回前期投入的支持费用。反过来,保险客户喜欢的是那些能提供众多优质产品的平台。因此,对于前文所述的淘宝等电商类平台,可以在继续提升用户访问量的同时,吸引保险公司增加产品供给;而慧择网等专业销售类平台则应当在继续增加保险供货商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系统产品比对功能增强对客户的吸引。

(二)促进互联网保险产品简化细分

鉴于互联网产品简单、直接、快速的特征要求,互联网将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将复杂产品拆分成简单产品,例如将传统重疾险的数十种重大疾病细分,每种重疾单独做成一个产品。细分后的产品单价较低、条款简化,客户易于选择决定,也有利于互联网平台的比价商业模式运行。

(三)促进保险公司险种创新

互联网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用户行为数据,可以提供给保险公司对用户属性和行为偏好进行充分研究,重新定义保险标的、保险周期和保险费率。例如车联网提供了驾驶员丰富的驾驶偏好数据,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出以驾驶员为保险标的,以日、周为保险期限,更加个性化、精细化的车险产品。

(四)实现线上投保与保险公司线下服务(O2O)的有效对接

互联网企业可以积极推进保险公司信息化改革,促进互联网产品在线核保、在线理赔服务机制形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网点人员的线下资源优势,搭建好O2O的基础设施体系,进而全面解决线上投保与线下服务的融合,树立O2O的行业标准,并向全社会开放。

(五)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

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除了通过直接出售保险产品而获取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收入外,还增加了多种商业模式:一是“获取线索”模式,将准客户的保险标的有关信息提供给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者传统的保险销售机构或人员。二是价值链的上下游延伸,利用互联网便捷高效的信息传递,向客户提供多种附加服务,如健康管理、物流跟踪、医疗干预、风险处置、SOS等。

(六)发展计算机和通信技术

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最早诞生于美国。技术的成熟为保险电子商务的诞生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条件。而技术的持续进步则是美国不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结果。因此,我国保险企业也应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高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系统的技术含量。

(七)建立完备的信用制度体系

欧美有强大的信用制度体系支撑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是欧美有完备的信用制度立法,充分调整信息的公平、信用评价、违规惩罚等与信用相联系的各种关系;二是信用服务机构随市场经济分工的深入而诞生,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对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展开信用评价,构筑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影响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亟待政府组织推动,不断完善。

(八)争取有力的政策支持

美国对电子商务的支持最早源于克林顿政府1993年公布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在此计划的基础上,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例如:1997年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8年,克林顿发表“网络新政”演说,同年颁布《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2000年通过《电子签名法案》。我国这方面尚无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支持,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和全行业齐心协力、共同呼吁。

(作者单位:江苏保监局)

(本文刊于《江苏保险》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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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Wenjim于2016-11-19 07:17:17修改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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