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通知及相关函
关于征求《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履行销售行为记录义务,实现相应的信息可回溯。
第四条 [可回溯险种] 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产品包括:
(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二)长期健康保险,包括附加险为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
(三)商业机动车辆保险;
(四)特定情形下销售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
(五)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险产品。
团体保险除外。
第五条 [可回溯管理措施] 纳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措施包括:
(一)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
(二)销售现场拍照;
(三)电话销售录音;
(四)互联网投保操作轨迹、截屏;
(五)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
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服务创新,运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第六条 [实施环节]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保险消费者履行说明义务、提示保险产品风险以及保险消费者确认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第七条 [录音录像实施范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长期健康保险或符合下列之一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
(一)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二)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
(三)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四)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五)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本办法规定保险产品的。
第八条 [拍照实施范围]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拍照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
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有续保客户,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续保险种、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拍照。
第九条 [电网销可回溯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关键环节进行截屏。
第十条 [影像可回溯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时,应真实完整记录以下内容: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执业证件,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身份证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和产品条款;
(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对话信息;
(五)投保人本人抄录投保风险提示语句(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相关文件;
(七)对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相关内容的,需投保人明确表示所有信息都是由其本人提供,代填人按其陈述填写;
(八)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录音可回溯内容] 同步录音录像、电话销售录音的对话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告知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
(二)告知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
(三)告知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应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
(四)告知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不确定性;
(五)告知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健康保险相关产品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情况;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拍照可回溯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实施现场拍照时,图像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投保人的合影;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执业证件,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出示身份证件;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相关文件签名处签名;
(五)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网销可回溯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操作轨迹、截屏应包含以下内容,并以独立页面显示:
(一)投保人确认知悉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间;
(二)投保人确认知悉应如实告知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法律后果;
(三)投保人确认知悉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不确定性;
(四)投保人确认知悉健康保险相关产品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情况;
(五)投保人确认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内容;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容质量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确保影音、图像资料真实、完整、连续,录制拍摄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修改。影音、图像资料应能辨识人员面部特征、相关证件文件名称和签名等,相关人员的交谈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十五条 [核保要求] 保险公司应完善核保流程,除自动核保外,将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形成的影音、图像资料作为核保要件,嵌入核保系统。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发现相关资料未能满足本办法要求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十六条 [回访豁免] 对于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人身保险业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不再进行回访:
(一)采用人工核保并核保通过的;
(二)自动核保通过,保险公司在回访规定期限内对影音资料进行人工检验后确认满足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七条 [采集系统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营业场所内录制拍摄的,应使用专用设备;在营业场所外录制拍摄的,应使用统一的应用程序软件。
第十八条 [信息上传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采集销售保险产品的影音、图像资料后,应在24小时内上传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并与投保资料一起同步流转。
第十九条 [信息保存主体] 保险公司省级或以上机构负责影音、图像资料的保存,除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留存。
第二十条 [信息保存时间] 影音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图像资料保存期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延长保管期限至纠纷结束后2年。
第二十一条 [保密责任] 保险公司和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防控影音、图像信息泄露风险,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如保险消费者就保险销售过程提出异议,并要求查阅销售时采集的影音、图像资料的,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估制度]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可回溯工作内部评估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公司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情况、销售行为可回溯的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评估,以及对因销售引发的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评估等。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保险公司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监管谈话直至暂停开展相关险种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可回溯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销售行为可回溯影音、图像资料的;
(三)在保险监管检查、消费投诉调查过程中,不能提供
销售行为关键环节可回溯影音、图像资料的。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有关保险公司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区域弹性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本辖区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险种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拍照实施细则,销售行为可回溯影音、图像资料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保险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提前规划部署,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顺利实施。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修订公司管理制度,完善组织体系,改造业务流程,做好设备配置,强化人员培训,积极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纳入公司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可回溯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2017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采取相应可回溯措施: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的;
2.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分红保险的;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投保人销售人身保险的;
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电话、互联网销售渠道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
(二)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采取相应可回溯措施: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分红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的;
2.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
鼓励各保险公司探索实现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个别偏远地区、存在特殊情况等难以如期实现可回溯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向属地保监局申请延期,保监局批准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三、2016年11月20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完成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拍照等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销售行为可回溯影音、图像资料等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供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四、各保监局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具体落实办法。要采取现场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
五、各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消费者教育,向社会公众做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要求的解释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承担主体责任,利用营业网点和网络资源优势,提升日常宣传效果。
六、请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保险中介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
二〇一六年**月**日
相关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保险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提前规划部署,确保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顺利实施。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修订公司管理制度,完善组织体系,改造业务流程,做好设备配置,强化人员培训,积极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各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纳入公司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可回溯工作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2017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采取相应可回溯措施: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万能保险的;
2.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分红保险的;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投保人销售人身保险的;
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电话、互联网销售渠道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的。
(二)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采取相应可回溯措施: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分红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的;
2.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
鼓励各保险公司探索实现所有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对个别偏远地区、存在特殊情况等难以如期实现可回溯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向属地保监局申请延期,保监局批准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三、2016年11月20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完成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拍照等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销售行为可回溯影音、图像资料等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供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四、各保监局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具体落实办法。要采取现场督导、随机抽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
五、各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消费者教育,向社会公众做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相关要求的解释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承担主体责任,利用营业网点和网络资源优势,提升日常宣传效果。
六、请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保险中介机构。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
二〇一六年**月**日
关于征求《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