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40年

2019年4月26日 陈文辉 | 字体大小 | |繁體|

本文摘自《我国保险业复业40年的改革历程及经验教训》,有编辑和删减;

作者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陈文辉。

改革开放40年,中国保险业的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每8至10年为一个周期,先后经历了恢复业务、对外开放、全面发展、深化改革等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轮改革发展

(1979—1989年)

业务逐步恢复,制度逐渐建立

1979—1989年,保险市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直到1986年独家垄断经营格局才被打破。

国内保险业务逐步恢复

1979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立即进行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机构的筹备工作。

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明确保险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对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首先从财产险开始,1982年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到1989年已发展到142.4亿元,增长约31倍,年均增长速度为46.4%。

打破独家垄断经营格局

我国保险市场在1986年前一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要具备相关条件,经过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便可设立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1988年,批准成立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批准成立太平洋。从此,正式打破了国内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格局。

规章制度开始搭建

1982年开始实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了专门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正式与保险有关的法律规定。

1983年9月1国务院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专门立法。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是第一部专门对保险经营进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对保险企业的性质、组织、资本金、准备金和再保险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第二轮改革发展

(1990—2001年)

试点改革开放,引进吸收国外体制机制

1990—2001年,上海作为对外开放试点到友邦进入内地带来境外保险营销模式。保险业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由人民银行管理到设立保监会进行专门监管.

初步探索对外开放

1992年,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199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业务范围、资金运用以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等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批准友邦在上海设立独资寿险公司(友邦也成为目前中国内地唯一一家外商独资寿险公司)。

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外资保险机构32家,其中,财险13家(含3家筹建),寿险19家(含8家筹建)。

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32.84亿元。

引入境外保险营销体制

随着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个人营销代理制开始进入我国内地。平安保险借鉴友邦保险营销代理制度,并被国内各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各寿险公司逐步将业务发展重点向个险业务转移,寿险产品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由以简易人身险、团体意外险、养老年金险为主逐步变为以生存、健康和养老风险保障为主的传统人身险。

1992年以前,寿险销售只有业务员直销的单一方式。1992年个人营销模式由友邦保险公司引入我国后,逐渐成为寿险销售的主渠道,并推动了寿险业跨越式发展。

2000年以后,寿险公司大量开发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银邮代理得到较快发展,逐步成为寿险三大主渠道之一。2007年寿险公司个险、银邮、直销比例为52∶12∶34。同期,个人营销模式与4S店、汽修厂等兼业代理一起成为车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财产险销售也呈现多元化。

2008年,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获得快速发展。

2018年3月,我国已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612家,其中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225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553家,保险经纪机构477家,保险公估机构361家,兼业代理机构3万多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约800万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2万亿元,占全部保费的88%。

颁布实施《保险法》

1995年10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二为一,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行为、保险监管、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2001年前后出台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部门规章。

分业经营体系初步确立

《保险法》确立了产险、寿险分业经营的原则。1995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中保人寿保险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又各自正式独立。2000年以后,新疆兵团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先后正式完成分业经营体制改革。

1997年,人身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产险。

多元化市场格局探索推进

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52家,其中,国有公司为5家,股份制公司为15家,中外合资公司为19家,外资公司为13家。保险中介市场也开始得到发展,一批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机构相继成立,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70家。

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开始建立

按照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原则,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集中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第三轮改革发展

(2002—2008年)

保险业迎全面发展期

200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20家,比2001年底的52家增加了68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为8家,财产险公司为47家,人身险公司为56家,再保险公司为9家。

从2003年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开始,到2008年底已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集中管理和专业化运用为导向的保险资金运用体制初步形成。

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全部完成了重组改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2008年底,共有6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三支柱监管框架初步搭建

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监管逐步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2006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形成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三支柱框架的建立,健全了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提升了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能力。

此外,2004年保监会出台《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率先在金融业建立了市场化的行业风险救助机制。保险保障基金成立后,在没有动用国家资金的情况下,成功参与化解了有关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

2006年和2014年的两个保险“国十条”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围绕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从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领域入手,对保险业如何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有效推动了保险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

2008年,我国保费收入增长至9784亿元,世界排名上升至第9位,保险业总资产为3.34万亿元。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提出9个方面29条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保险业的战略定位。

“新国十条”实施以来,国家及各部委、各地方党委政府在税优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巨灾保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改革发展。

第四轮改革发展

(2009年至今)

深化改革发展,制度体系愈发完善

2018年3月,中央发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

保险资金运用改革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严格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从2003年开始,保监会着手探索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2018年依法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注资,着力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目前,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248%,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1194亿元,保险业总体风险可控,处置风险也具备了一定物质基础。

健全事中风险识别和控制机制,发挥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指挥棒”作用,及时识别和控制风险。经过三年努力,保监会成功研发以风险为导向、符合国情、国际可比的偿二代,出台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到2016年初步建成,与美国RBC(风险资本)监管、欧盟偿付能力Ⅱ形成了全球三足鼎立的局面。目前正在推进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

2017年4月以来,修订完善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强力规范保险企业公司治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公司治理监管为基础、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抓手的三支柱监管框架进一步健全完善。

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140亿元,市场份额约占6%。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公司一致。

行业政策支持体系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于当年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于2017年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家“十三五”规划有18处提到商业保险。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党政还针对农业、巨灾、健康、养老等保险出台了相关补贴和税优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大病保险等管理运作。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逐步成为国家战略,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可程度稳步提升。

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2017年我国保险市场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有6家保险公司进入全球500强,一家公司作为新兴市场唯一代表进入全球9家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之列,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目前,保险业总资产达16.8万亿元,净资产达1.9万亿元,行业竞争力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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